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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须加强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4-01 09:34:4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微信营销

  须加强监管

  □ 王美莹

  悄然间,微信营销开始成为新的投诉点。

  根据2014年消费投诉情况报告的相关数据,苏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点赞”营销投诉及咨询共55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营销类投诉119件。投诉主要针对消费者点赞、转发、关注和购买朋友圈商品后,经营者承诺可以获赠或抽奖,事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购买朋友圈里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退换难。

  “我在朋友圈买过3次东西,基本上都是与半熟半不熟的朋友交易。”居住在北京的黏黏(化名)女士说。

  在最后一次朋友圈购物中,黏黏买了一件羽绒服,朋友承诺说可以退换。但黏黏退货时,朋友却说从厂家提货已满一个月,厂家不同意退货,让黏黏联系负责进货的人。没想到在争论过程中,负责进货的人各种难听话“不绝于口”。这场售后纠纷最终没有得到解决。

  在日渐红火的微商中,这样的纠纷日渐增多。在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看来,朋友圈一般面向的客户都是熟人,应定义为“熟人经济”或者“熟人营销”。“但是因为商品是全新的,不是闲置转让的。我认为朋友圈卖家属于合同法、新消法当中的经营者。”张韬表示。

  张韬表示,朋友圈营销缺少相关强制性的规定,应要求朋友圈卖家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应主动要求卖家提供身份信息,建立自我保护的机制。”

  乔万里认为,“传统的消费如何维权,朋友圈消费就应该如何维权,不能因为增加了一个工具而变化。”如果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遇到违约、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消协、工商局进行协调处理。如果知道真实、准确的商品生产商,也可以找生产商维权。

  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关注。

  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但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对微商依然缺少规范。张韬表示,上述办法管理的还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不适用于朋友圈交易。“各种聊天软件只是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微信营销只是一种交易手段,不改变社交平台的属性。”

  专业营销平台有卖家、买家和中间方,可以显示下单,可以看见动态库存量。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示的卖家信息,如果是企业就可以看见企业的全称。但微信并不属于这种电商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专家姚建芳认为,现在没有针对微信营销的监管措施,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漏洞。虽然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监管,希望平台方可以加以监管,进行包括信息发布方面的一些审核,对于发布销售信息的个人或商家的资质审核,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被侵害。“从目前来看,对微信营销的监管还不够。因为它是一个新出现的事物,目前的法律跟不上发展的节奏。之后还会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立法过程也会慢慢完善。”姚建芳认为,微信营销继续发展,像电商一样形成一个单独的体系之后,相应的监管肯定会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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