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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种类

  • 发布时间:2015-03-19 09:34:1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厘清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的检验种类

  □ 宁 一

  A公司在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电梯,某省质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而A公司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中的“检验”是监督检验而不包含定期检验,据此认定质监局适用法律错误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维持了质监局的处罚决定。

  不光A公司等一些特设使用单位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中的检验不含定期检验,甚至个别执法人员也这么认为。可见,如何理解第84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很有必要厘清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种类,以消除模糊认识,从而准确定性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条款。笔者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要明确监督检验方式。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由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5条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简言之,就是特种设备在出厂或者交付给使用单位之前,必须要经过监督检验这一关。换个角度说,就是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之前,首先要核实特种设备是否经过监督检验并合格,这是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其次,要明确定期检验方式。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强制性技术措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同样,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是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又一项法定义务。

  以上可以看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两项重要技术监督措施。从《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来看,特种设备的检验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检验方式,只不过这两种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在不同的环节。对于使用单位而言,除了在使用前要核实特种设备必须经过监督检验外,还要在使用中做好定期检验工作。这就说明,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检验方式同时适用于使用单位。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就是对使用单位所作的处罚规定,理所当然,该条中的检验应包括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另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使用单位的罚则中包含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以该条例为基础且严于该条例的“升级版”——《特种设备安全法》也自然会对使用单位违反定期检验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因此,该法第84条中的检验理应包含定期检验。反之,如果第84条中不包含定期检验,那显然有悖立法原意,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试想,第84条如果不包含定期检验,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总之,不管从立法原意还是生活常理上讲,《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中的检验应包含定期检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中的检验应包含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应当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执行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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