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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健全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3-03 09:33: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应建立健全

  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自去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之后,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分类实施、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汽车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应当在车型上市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仍须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和获得方式。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的编程、设置等信息;防止车辆动力系统和排放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篡改、擦写的有关技术信息;涉及汽车生产者商业秘密、影响汽车生产者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针对汽车维修用户,汽车生产者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汽车生产者可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但应公平、合理、科学地设定信息服务价格,确保各类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付费标准相当,与汽车维修总费用相称。

  对于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因维修者维修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由维修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等相关经营者,应积极运用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专用汽车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适用于各类车型的同质配件,为各类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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