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水箱爆炸殃及公交乘客
- 发布时间:2014-12-17 09:53:52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客车水箱爆炸殃及公交乘客
本报讯 今年3月,田某乘的918路公交车与一辆大客车平行而驶。大客车突然水箱爆炸,热水喷溅到公交车乘客身上,造成自己与多名乘客受伤。后大客车司机与公交司机签署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定大客车负全部责任。为此,田某将大客车司机雇主与大客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被告大客车司机雇主辩称,因车辆投保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与车辆之间或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接触,包括碰撞、碾压和刮擦等情形引发的事故。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大客车并未与伤者或者伤者乘坐的公交车相接触。原告受伤是大客车质量问题,水箱爆炸导致热水喷溅到他人身上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交通事故的定义,车辆在运行状态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爆炸、坠车、失火等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该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缩小了交通事故的范围。最终,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顾客超市购物
本报讯 李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湿滑摔倒受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她将超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起诉称,2013年10月11日,她在被告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湿滑摔倒受伤,导致左髌骨骨折,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治疗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4万元、误工费1.3万元、陪护费5.4万元、交通费170元、残疾赔偿金8.0642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84.38元、康复费15万元、后续治疗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上,被告辩称公司在每日营业过程中,为了确保顾客能有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不间断地安排保洁人员对超市地面进行清洁。然而,对于部分区域突发的情况,保洁人员无法时刻兼顾,难以避免短暂的地面有水的状况。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地面异常情况有所察觉。原告在购物过程中因注意力不够集中摔倒,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摔倒后,公司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就诊,并垫付医疗费5.6万余元。根据原告的出院小结和诊断报告,原告的伤情已经恢复,也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康复治疗和后续治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地面有水且未设置明显标识,导致原告摔倒,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1130.7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村民被困枯井村委会被判赔
本报讯 村民赵某不慎跌入村中枯井,被困8小时后被村民救出,后赵某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村委会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判决村委会赔偿赵某部分损失。
原告赵某诉称,由于村委会管理不善,未在枯井附近设立任何警示标示,导致其坠井受伤,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赵某为看护菜园,抄近路穿越别人田地时,不慎坠落井中造成自己损害,赵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村委会作为枯井的所有人应该对枯井有管理、修缮的义务,现村委会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修缮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赵某承担8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0964.88元。
上网找工作
本报讯 赵先生从某大型分类信息网站招聘板块看到了一则某集团公司招聘翻译的信息,因专业对口、待遇合适,便按照网上登记的联系方式与该单位李主任,并应单位要求前往某地实习。在与当地招聘方人员接洽后,因接待人员行为举止怪异,对他欺诈、监视而报警,最后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他才安全返回老家。虽然人身安全最终得以保障,但整个求职过程不但给他带来了物质损失,还对他的精神状态造成了很大影响。赵先生认为,该网站并未履行其审核义务,导致虚假的招聘信息未经审核并得以发布,使他受骗并因此受到精神和财产损失,故起诉要求该网站所有者某网络技术公司赔偿损失8000元,另外,网站本应尽到审查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所以要求该网络技术公司删除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所有虚假信息,并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发布任何虚假信息,并就其一直以来在其网站发布未经审核的虚假信息,尤其是以招聘为名的诈骗信息的行为公开道歉。
被告网络技术公司辩称,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来源于网络用户,公司已经制定了网站管理制度,进行监控和审查过滤。作为求职者,赵先生从网站上免费获取招聘信息,应该有自他防范意识,应该清楚网站信息的风险,并自行承担注意义务。赵先生称因虚假信息遭受的损失,没有依据,也没有就其所称情况及时告知他公司。现招聘信息已经由网络用户在本次诉讼前自行删除。他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北京海淀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本栏目稿件由本报记者曾祥素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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