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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跨越护栏被撞

  • 发布时间:2014-11-05 09:35:0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班跨越护栏被撞

  来信:

  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严禁迟到、早退,否则,至少扣除当月的全勤奖。两个月前,我照例从家中提前30分钟前往公司时(正常情况下,可以早到5分钟),因前面出现交通事故,道路被堵得水泄不通,且一时半会儿难于疏通,出于担心迟到,我遂翻越道路中间的护栏,准备从对面快速绕行。岂料刚刚落地,便被一辆小车撞伤,导致住院治疗27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尽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公司以我违反交通规则、选择不合理路线、该路线不属上班途中为由,一再拒绝对我给予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赵晓

  回复: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照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关键点在于“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事故发生属于在上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一些附带目的、不足以影响上下班整体目的的情况,也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你在上班途中翻越护栏赶往公司,目的正是出于准时上班。同时,由于当时的道路被堵得水泄不通,且一时半会难于疏通,你要按时上班,只有选择跨越护栏、快速绕行,即尽管违法,但该路线的选择因存在唯一性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违反交通规则并不必然排除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身就表明允许本人存在过错,只是过错的程度不得达到或超过“主要责任”,即已经将本人过错程度和事故认定等因素考虑在工伤认定之中,不能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一概否认、限制本人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权利。正因为交警部门只认定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就决定了公司不应再拿你违反交通规则来说事。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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