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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烧毁 物业担责

  • 发布时间:2014-10-22 09:33: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曾 慧 记者曾祥素)莫名双火线入户致家中正使用的电器全被烧毁。居民陈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和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家电损失费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区法院审结此案。

  陈先生诉称,今年3月某日晚11时,家中的电灯突然异常变亮,正在使用的电器突然停止运行,电脑等电器的连接线均被烧毁。次日,他找到物业公司,并拨打电力服务热线报修故障。电力公司告诉他,物业公司更换的电表出现故障,致零线烧毁,双火线入户造成此次事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此事故与他们无关,称系电力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和电力公司均互相推脱责任,无奈,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和电力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按照相关规定,电路维护应由电力公司负责,本次事故与自己无关。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依据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的相关约定,产权人负责维护相关电路设施的安全,此次事故责任方应为物业公司,故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单元总开关出现问题应由谁负责。依据《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2条、第33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签订用电合同,用电合同应包括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的“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中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应为依法或合同约定由供电单位拥有产权的部分,不包括不属于供电单位产权的部分。依据电力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事发单元总开关产权人为开发商,而物业公司应与开发商已移交相关电力设施的产权及维护责任,物业公司未提供移交合同不影响本案审理。另,依据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也可以看出,物业公司负有相关维护责任。现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单元总开关零线毁损是因为电力公司、原告造成的,故物业公司应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关于电力公司对配电箱进行铅封、无法维护的说法不能成立,物业公司未提交电力公司拒绝开启铅封的证据,物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配电箱小窗口或与电力公司沟通进行维护。

  因原告未申请评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折旧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损失为1900元,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损失应另案处理。原告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电力法》第27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2条、第33条、《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陈某1900元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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