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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执法还是违法

  • 发布时间:2014-09-19 09:33:2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质量观察室

  □ 本报记者王融国

  严查酒驾,是交警为百姓生命安全保驾护航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作为执法者的长沙交警,竟然拿着超期未检的酒精探测器上路执法,并开具罚单。这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亵渎法律?

  9月4日14时,在长沙市望城区办完事的黄先生,开车从雷锋大道由北往南回岳麓区的单位上班,正巧遇到交警查酒驾。一位警官示意黄先生打开车窗,并递上酒精探测器。开车绝不喝酒的黄先生口含吹管正准备吹气,一眼看见酒精探测器上贴有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合格标识,只不过检定有效期是到7月19日,也就是说这台酒精探测器早已超过检定周期。黄先生指着检定标识问警官:“这台酒精探测器早就过期了呀。”当值警官见状,急忙打手势叫黄先生赶紧走。本想继续理论的黄先生看到身后等待检测的车辆排起了长龙,也就没有继续较真。回到办公室,黄先生给12345市民热线打电话投诉此事,岳麓区交警大队政法办也迅速回电就此事致歉。

  酒精探测器早在1987年就被列入国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作为执法部门的交警部门不会不知道。然而,10多天过去了,记者致电长沙市交警支队执法用酒精探测器的法定检测机构湖南省计量院,询问近期是否有交警部门将酒精探测器送检,回答是否定的。该院负责人告诉记者,长沙市交警支队曾在2012年与计量院签订了包括48台(件)酒精探测器在内的测速仪、咪表等执法用计量器具检测协议,并于当年6月5日将47台酒精探测器首次送检。国家标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规定的检定周期是6个月,但记者在湖南省计量院查到的长沙交警支队送检酒精探测器的相关记录是:2013年5月16日检25台件,2013年12月17日检13台件,2014年1月20日检11台件。从上述记录可知,不仅酒精探测器送检的台数逐年减少,而且还出现了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2013年11月至12月、2014年7月至今的真空期,也就是说,在上述3个时段,长沙市交警支队上路执法使用的酒精探测器超期未检,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湖南省计量院曾就酒精探测器超期未检致电长沙市交警支队,但对方答复“搞不赢(太忙的意思)”,便没了下文。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湖南省计量院将相关情况告知长沙市质监局。该局不仅多次致电长沙市交警支队,而且该局主管计量工作的副局长也主动前往交警支队,要求其将超过检定周期的酒精探测器送检,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2013年5月2日和12月5日,长沙市质监局分别向长沙市交警支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根据《计量法》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测速仪、咪表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并申请检定,同时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计量器具,在检定合格以后方能投入使用。如此这般,长沙市交警支队才将检酒精探测器送往湖南省计量院进行检定。长沙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还透露,长沙市政府已将道路交通监控执法用计量器具监管工作列入了对长沙市质监局的目标考核。

  随着长沙市道路交通状况的不断升级改造,担任长沙市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芙蓉交通警察大队、天心交通警察大队等7个路面勤务大队下属的执法中队已逾百个。作为交警部门现场快速检测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的主要执法工具,酒精探测器已成为交警出勤的标准装备。那么,今年1月20日送检的11台(件)酒精探测器还能保证长沙市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吗?记者了解到,在今年5月下旬开展的“畅通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夏季行动中,仅8月份长沙交警查处酒驾就有394起。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注明“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交警使用超期未检的酒精探测器上路执法,本身就是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并且在此期间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采集的相关证据都将视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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