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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被盗打 费用谁承担

  • 发布时间:2014-09-10 09:34:3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1个月长途话费13余万元,用户称电话被盗打,拒绝支付话费,通信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用户支付拖欠的长途话费及滞纳金共计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该案。

  2009年4月,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IP长途电话业务受理单》及《IP长途电话服务协议》,双方约定:通信公司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IP长途电话服务并按国家批准的现行资费的5.5折向科技公司收取话费;科技公司收到通信公司提供的长途电话费用账单后5个工作日全额支付当月话费,否则每天按照3‰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通信公司依约为科技公司开通了长途电话业务。2009年9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科技公司长途话费达到5000元以上的情况下,通信公司可以给予4折优惠。

  然而,2012年4月,科技公司以自身语音交换机的网络配置出现安全问题、被第三方盗打为由,拒绝支付2012年3月份的长途话费共计13余万元。经通信公司多次催缴,科技公司仍不予支付。由此引发此次诉讼。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正常情况下公司每月的长途话费在9000元至1万元左右,而在3月份突然产生了11万元的长途话费,这属于极不正常的情况。而3月份的13万元长途话费中,某异常号码产生的长途话费就高达11万元多,而该号码拨打长途电话并非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所为。从公司的监控记录可以看出,在异常号码被拨打期间公司并没有员工,故对于该部分长途话费公司拒绝支付。此外,科技公司认为,通信公司作为电话号码的所有者,其有责任保证号码的安全使用,由于通信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号码被盗打,故责任应当由通信公司自行承担。

  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供了2013年7月18日的举报信以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信访件受理函,证明该通信公司并不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通信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中国电信出具的电信业务代理资质证明,但其为科技公司提供的是中国联通的电话号码,且未能提供其为中国联通代理商的相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有关规定的要求。此外,通信公司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一方,应当确保用户的通信安全。本案发生异常号码连续4天非正常拨打高结算区域的情况,应属于通信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存在瑕疵,故由此产生的高额通话费用,不应由科技公司承担。对通信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非正常通话费用及支付滞纳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科技公司同意向通信公司支付正常通话费,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最后,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通信公司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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