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关键在“回”
- 发布时间:2014-08-14 09:34:21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象台
□ 徐建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国人的神经,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然备受关注。
调整食品监管体制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开始就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破题,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于我国今后食品召回制度的确立至关重要。从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的实践和经验来看,食品召回要做好,关键在回。
召回,从字面上看,可以是一个词语、一个意思,也可以理解为两个层次,即召在前,回在后;召更多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一种声音和态度,回则是可以理解为行动和结果。有召并不一定有回,因为前者可以给企业博得好名声,后者则需要企业实实在在的投入。打个比方,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不少企业都献爱心捐款(此乃召),但过后不少媒体爆料发现,一些企业的捐款并未落实(召而未回),可见有召并一定就会有回。
食品召回首要的是确保企业有召又有回。一方面,需要确保召回的时间能够得到落实,在其他的产品召回中,有时碰到企业召回产品数量巨大,消费者排队等待召回的情形,结果等着等着就出状况了。由于食品企业的特殊性,此次《办法》中设定了两个时限:紧急召回24小时、一般召回72小时。应该说,这样的时限很好地解决了企业在时间上做文章和找借口的机会,关键是这样的时限能够得到落实。记得在美剧《24小时》里,永远打不死的“小强”杰克·鲍尔还可以不遗余力地在规定的24小时内完成任务,那么对于食品召回,能否找到这样的“小强”敦促企业按时召回就很关键。
在食品召回实施得较好的美国,召回制度不仅深入人心,而且还有法律作为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主动召回,或者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立刻“接受教诲”而召回。如有不从,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查封产品、企业倒闭……因此,多年来,监管者和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企业从开始召回、召回进程、一直到召回完成,都会向监管者呈递阶段性报告。如果召回结束,食品和药品管理部门还会对被召回食品是否已被销毁或恰当存储等予以确认。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办法》中也有针对企业召而不回的规定,关键在落实。
食品召回之后如何处理也很重要。此次发生在上海的福喜过期肉事件,其实可以作为企业召回之后产品处置的反面教材。因此,确保召回的落实,既要保证企业召回来,还要对召回之后的食品处理得当,防止被召回的产品借尸还魂,重新危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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