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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霸王条款”涉及电信行业

  • 发布时间:2014-08-07 09:38:0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近日,北京市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第4次评审会议,对消费者日常投诉较多的商业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最终认定7项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其中电信行业占了6条。

  霸王条款一: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甲方有权对网络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甲方将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期间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以业务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对由于技术条件不能克服原因所致乙方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通信网络整体升级,导致本入网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同意在乙方转到甲方其他网络时提供优惠,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通信出现故障的,甲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乙方并尽快修复,但对因通信故障造成的乙方损失或乙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点评:评委会委员、房山区法院燕山法庭庭长沈波指出,移动公司首先表明“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一些活动,然后又说“对由于技术条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的一些情况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技术条件到底是怎样的消费者往往难以掌握和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显然,移动公司的合同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移动公司的这一条款也违反了电信条例的规定,将条例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减免费用、赔偿损失等义务进行了免除,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二: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专家点评: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认为,对于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有很多种原因,有可能是消费者的主观原因,故意用虚假信息进行登记签约,但也可能是身份证与户籍分离、住址与身份证不符、笔误等客观原因,因此比较合理的约定应当是:移动公司在发现了情况不符的问题后,及时通知消费者前来办理信息更正,消费者未在双方提前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的,视为其同意移动公司可以停止向其提供通信服务。

  霸王条款三: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随e行服务,应结清随e行的各项费用,本协议自乙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时终止。甲方已收取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

  专家点评:房山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辉指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乙方只有结清费用的义务,没有任何权益;同时,协议中所称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数据专用卡费用数额是多少应当明确,这个等具体还包含了什么其他费用也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就会造成终止协议时消费者如果欠了移动公司的钱需要向其结清,而如果有其他的押金、多余的预付费用等,则移动公司均不予退还的情形,这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霸王条款四: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评委一致认为,此条款涉霸的原因基本与格式条款一相同,只不过看上去更公平一些,因为它是针对合同双方来说的,但是具体到现实中来说,消费者基本是没有可能去造成电信公司数据丢失等情况的,而电信公司却完全可能造成消费者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霸王条款五: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

  专家点评: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科长武连波指出,现在电信行业通过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补贴花费等活动较为普遍,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这样的字眼一旦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你电信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霸王条款六: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专家点评: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李占杰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某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选择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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