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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躺枪”了吗

  • 发布时间:2014-08-07 09:38: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象台

  □ 胡立彪

  职业打假人,不光企业讨厌,明星们也大都不待见。这不,保健品汤臣倍健和它的代言人姚明,就让职业打假人给盯上了,被搞得挺郁闷的。

  事情是这样的:自称姚明球迷的北京市民冯长顺,看到姚明为保健品汤臣倍健代言就买了一些,可用了一段时间觉得没效果,认为自己被忽悠了,于是就以虚假宣传为由将汤臣倍健和姚明一起告上法庭。

  初看之下,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一旦了解到冯长顺的背景,这事立马就变得复杂了。有媒体调查发现,冯长顺并非一位普通消费者,从2013年起曾多次以多种原因就汤臣倍健的多个产品,分别在黑龙江、北京对汤臣倍健或汤臣倍健经销商提起诉讼,其身份也不止一个,有时是原告,有时则为原告的代理人。另有资料显示,冯长顺曾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去年状告姚明的案件。

  鉴于此,有律师表示,此次诉讼的性质可能改变,由普通的消费维权,转变成“有预谋的勒索行为”。其实,在法院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这个“勒索”的罪名定得为时过早,况且,冯长顺向第一被告某药房提出的赔偿要求只有1万元,要求第二被告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更是少到只有1分钱。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已经给予职业打假人足够的正当性,一见他们有获利目的即认为其有“勒索”嫌疑,显然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不过,从冯长顺的实际表现来看,他自称是姚明的球迷,这恐怕只是一种战术,很有可能是借助姚明的名气进行炒作,以扩大社会影响。

  事实上,自从明星代言被列入法律追责范围以来,已经有不少明星以连带责任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所有原告都是明星被告的“粉丝”,他们都是听信了明星代言而去消费的。而他们大多也直言不讳,起诉明星,就是为了让案件得到社会关注,以获得于己有利的结果。想想看,在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不涉及姚明等大腕明星,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例,不可能受到媒体和舆论关注,原告们获胜的几率将非常小。而正是明星的出现,案件才可能陡生波折。要知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唾沫星子淹死人。案件一旦进入民众和舆论视野,被告恐怕就不敢对案件等闲视之,就连审理案件的法院也会受到民意的影响,倍加小心。于是,原告借助舆论的力量将事件放大的同时,让事情向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意图就有了变成现实的可能。

  当然,光有“意图”是不行的,有法律支撑才是关键。今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告者(即广告代言人)有连带的法律责任。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虚假广告诉讼中,消费者追究食品药品推荐人(或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时,法院应予以支持。而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关于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也明确加入了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名人代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写入法条,这反映了社会大多数人对名人代言担责的认同性。基于这种广泛的认同基础,文首案例中原告把姚明拉来陪绑,不仅不缺法理依据,而且还能获得很有分量的民情砝码。

  显然,姚明并非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躺枪”。当然,冯长顺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还得看他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广告或宣传是虚假的,同时还要确认产品给其造成了损害。而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正如一位法律人士所言:“此事再次为明星们敲响了警钟:广告代言不是艺术活动,也不仅仅是道德活动,而是一个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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