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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年检验照制度将废除 改为年报公示

  • 发布时间:2014-08-26 10:13:3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马艺文

  中国网财经8月26日讯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今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张茅指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审查,而是进行抽查。

  张茅指出,《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建立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等一系列信用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宽进严管”的需要,是通过信息公示手段,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构建诚信社会的推动力量。

  张茅介绍说,今年3月1日以来,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部署,全国工商机关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创业热情得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宽进”环节迈出了第一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在推进改革之初,就加紧对“宽进”后“严管”问题的研究,探索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2013年11月,工商总局成立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开始《条例》起草工作。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

  就《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张茅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是《条例》的核心思想,信息公示还原了工商登记注册最基本功能,扩大了企业行为的透明度,在原有政府监管的基础上,把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引入对企业的监管。企业行为通过公示,被社会周知并受监督,企业要获得市场承认,就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从而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督促企业自律,形成自律诚信的守法环境。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廓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是《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条例》提出变传统行政监管手段为运用信用监管手段,以市场机制来调节企业行为,改变了行政机关过去在市场监管中大包大揽的格局,政府不再干预由企业自主、市场选择的事情,而是将企业的各类信息提供给市场,由市场做出选择,从而由市场决定资源或增或减地配置于不同的企业。

  《条例》的颁布实施,还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企业信用约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张茅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企业信息公示所做的制度设计。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同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联系地址、存续状态、对外投资、经营情况等信息,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审查,而是进行抽查。《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条例》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和投诉举报制度。规定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为弥补抽查制度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在企业监管中的作用,《条例》设置了公示信息投诉举报制度,规定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条例》将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条例》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机制保障。一是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二是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是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要求部门间企业信息应互联共享,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规定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既扩大了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监管,也增强了政府部门自身履职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政府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

  《条例》要求建设技术规范统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公示、信息抽查、信用约束、部门响应等一系列信用监管目的。

  张茅指出,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工商总局将全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出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8部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切实把《条例》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条例》规定确保10月1日实现企业公示信息和年报公示的功能,同时充分满足社会公众便利查询企业信息的需要。三是加大社会宣传和工商干部培训力度,扩大公众和企业对信息公示的认知,强化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水平,保障《条例》的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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