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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京东金融金麟:私募股权众筹平台面临集体改名压力

  • 发布时间:2015-08-10 11:20:0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毕晓娟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8月10日讯(记者 毕晓娟)8月7日,证监会表示,近日已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证监会同时表示,目前市场上很多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的活动,不属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有观点认为,证监会这一举动将给当下的“股权众筹”平台带来巨大打击,对此,京东金融副总裁、股权众筹业务负责人金麟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私募股权众筹平台面临集体改名的压力,但这不意味着私募股权融资不合法。

  “股权众筹”概念生变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行为逐渐兴起,业界称之为“股权众筹”,不过,证监会此次对“股权众筹”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义。

  根据证监会的定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大家投CEO李群林表示,证监会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应该是公募性质,公开小额,面向大众,而现在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平台,只能属于私募性质的股权众筹,为了避免股权众筹的概念乱用,可能会叫做私募股权融资平台。

  京东众筹:规范整顿是行业之福

  随着股权众筹概念的明确,目前市场中已存的“股权众筹”平台对自身业务有了新的定义。

  京东金融副总裁、股权众筹业务负责人金麟从三方面对新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解读:

  1、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股权众筹”一词已经变成一个专有名词。过去多年来,“股权众筹”此一词无严格定义,宽泛地指向“以股权为回报的众筹形式”。因此,现实中不论线上为主还是线下为主,不论主要针对专业投资人还是主要针对高价值C端用户,都可以和“股权众筹”这四个字搭上边。

  2014年年底,证券业协会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隐含语境是将股权众筹划分为“私募”和“公募”两大模式。“私募”覆盖现有股权众筹实践,而“公募”则为非上市小微企业公开发行机制这一重大改革所预留。业内对于这一新术语体系很快接受。但证券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始终未能正式出台,换而言之,官方尚未正式确认这一术语体系。

  而在前不久发布的十部委《指导意见》中,术语体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切换。《指导意见》中,股权众筹的定义被严格限制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也就是,过去所称的“公募股权众筹”被重新定义为“股权众筹”,而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先是被拟定义为“私募股权众筹”,后最终被赋予了“私募股权融资”的专称。因此,此次整顿,一种意义上是新的官方术语体系的贯彻执行,过去业内已形成习惯的词汇库需要重新规范和改写。

  2、私募股权融资仍可沿袭当前模式。理解了第一点,一些恐慌性观点背后的逻辑问题就不言自明。官方禁止的是无牌照的股权众筹(或过去所称的“公募股权众筹”)。过去没有众筹平台敢宣传自己做的是公募股权众筹,自然谈不到被禁止。但现在若无牌照,仍宣称自己是“股权众筹平台”也已经不合规。私募股权众筹平台面临集体改名的压力。但这不意味着私募股权融资不合法。

  相反,他预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为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融资管理办法》的最终出台奠定基础,这一领域将变得有专门法规来进行监督规范。

  3、规范整顿是私募股权融资行业之福。私募股权众筹过去一直绕不开的是“非法集资”这一红线。而从法理来说,非法集资罪名对公开、不特定、突破200人的募集行为的禁止,具备非常强的合理性。若变相突破上述限制,将可能造成金融风险的累积,对投资人、平台乃至于融资方都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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