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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定价铁路局说了不算 没有票价审批权

  • 发布时间:2014-09-11 16:08:0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去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因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票退票费一事,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到铁路局拒绝。随后,董正伟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局重新做出答复。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铁路局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

  去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开车前不足 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新规公布后,不少旅客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对此,铁路部门表示,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以便为其他旅客腾出票额。

  为了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去年年底开始,董正伟律师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相关信息。两部委均以不在自身信息公开范围内为由,拒绝答复。

  今年2月份,董正伟转向财政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3个月后,财政部终于给出回应,其称正在对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进行研究,相关信息无法提供。对于财政部授权等问题,财政部公开了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的文件,其中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随后,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董正伟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擅自调涨退票费至20%,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铁总作为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无权擅自进行定价。财政部亦不应滥用职权,授权铁路总公司,让其做出价格垄断经营的行为。

  今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故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J195

  回应

  铁路局:不审批铁路价格

  昨天19时52分,国家铁路局官方微博“铁路政言”正式做出回应:国家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铁路安全质量监管,不是铁路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铁路运价及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

  国家铁路局称,依据201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国家铁路局对董正伟申请公开“与调价有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的要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就此事已向董正伟做出明确回复。

  追访

  “职能转变”并非修改铁路法

  今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董正伟律师,他称对铁路局这样的说法很不满意,“铁路局仍没有做出答复,没有履行法院判决。”

  按照铁路局的说法,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铁道部“政企分离”,划分为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再保留铁道部。铁路价格不属于铁路局主管。由此看来,董正伟好像告错了对象。

  对此,董正伟律师认为,就算铁路价格由铁路总公司来定,但铁路局作为行政部门有监管的职能。“开庭时,铁路局曾承认定价职能仍属于自己名下,但未来将会取消。可未来是未来,现在不还是属于他们管嘛。”董律师说道。

  董正伟律师诉讼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1年正式施行的《铁路法》,那么,它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是否冲突?“政企分离”后的铁路局是否仍受该法约束?

  “《职能转变方案》不是法律,与《铁路法》并不矛盾,前者是将铁道部‘政企分离’,并不意味着对《铁路法》的修改。”董律师表示,《铁路法》目前还没有修改,它对整个铁路行业的监管仍存在法律约束力,铁路局与铁路总公司都要受到《铁路法》的约束。

  董正伟律师还表示,如果铁路局仍拒绝答复,他将考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伸

  告政府信息公开案:

  胜诉多、履行少、执行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的六年间,国家多个部委已经陆续甚至数次被单位或个人推上被告席,案情更多地涉及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其中,卫生部、国资委、原铁道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委,均因此收到过败诉判决书。

  信息公开案是“民告官”,每有胜诉的消息,都能强烈地吸引公众的眼球。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认为,近些年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子胜诉率很高,他本人代理过的这类案子也有不少胜诉。

  但对于胜诉,赵律师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要说胜诉的意义,这只是法规在司法当中的一个正确体现,因为胜诉并不意味着政府能正常履行判决结果。有关部门还是会拒绝公开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不了了之。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很有难度的,同级法院很难去对同级政府强制执行。”

  赵三平律师告诉记者,他曾在2008年代理外地一个信息公开案,要求镇政府公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官司最后打赢了,镇政府却直至今日仍未公开信息,找到法院申请强制也被拒绝。

  “我们打信息公开官司也是无奈。”赵律师称:“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的目的不仅仅是让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大部分是为了其他官司进行取证。因为政府没有公开自己应该公开的信息,当事人申请后仍拒绝答复,最后为取证只能无奈将政府推上被告席。”本报记者 严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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