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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司债发行人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将受罚

  • 发布时间:2016-03-24 02:30: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张明江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这是证监会此前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中已经明确的内容。那么,发行人应如何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两个问题,证监会23日予以了回答。

  证监会介绍,“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二是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三是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四是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六是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七是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证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截至2016年3月23日,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四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包括“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1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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