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财经 > 证券 > 证券要闻 > 正文

字号:  

证监会调查12起异常交易 剑指市场操纵行为

  • 发布时间:2015-05-23 08:34:5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纳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适用范围

  昨日,证监会再次集中部署“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案件查办工作,共涉及12起异常交易类案件。

  上述异常交易类案件主要针对六类市场操纵行为,一是迎合市场炒作热点,编题材讲故事,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的;二是制造、利用信息优势,多个主体或机构联合操纵股价的;三是以市值管理名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内外联手操纵股价的;四是在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资管产品及其他主体之间通过价格操纵,输送不当利益的;五是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多只或一类股票的;六是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行交织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违背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引发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这始终都是证监会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市场行情向好,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惜以身试法,不断变换手法,挑战法律底线,目前集中部署的这批案件,主要针对上述市场反映强烈的新型操纵行为。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综合比对筛查分析力度,深入挖掘市场操纵线索,发现符合有关条件的案件,及时纳入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这是经“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的第三批案件,此前证监会曾于4月24日、5月8日分别集中部署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案件,据邓舸介绍,目前这些案件已全部进场调查,部分案件已取得突破。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证监会还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特别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该规定自6月22日起实施。

  邓舸指出,《禁入规定》修改了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四是针对证券监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增加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五是针对实践中有关机构与个人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问题,增加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六是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

  邓舸表示,修改后的《禁入规定》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于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措施的逐步推进,推出这一政策,有利于为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记者 程丹)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