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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和期货品种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

  • 发布时间:2015-03-21 07:35: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张明江

  取消审批的是证券交易品种和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证券交易所上市期权品种应当经证监会批准。”针对国发11号文中提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不需要证监会审批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日表示。

  邓舸指出,今年2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这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该项目的设定依据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3条,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因此,此次取消对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这里的交易品种是指证券交易品种。

  邓舸表示,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其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5条规定,“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2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

  针对国发11号文中提到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不需要证监会审批,而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是否需要审批的疑问,邓舸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就包括了“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以及“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国发11号文仅取消了证监会对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的审核事项。

  “我们认为,对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进行依法审核仍然是法律赋予证监会的职责,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履行。”邓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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