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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之争落下帷幕 超日太阳索赔案继续推进

  • 发布时间:2015-12-30 07:17:5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超日太阳股票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管辖权之争落下帷幕。经过法院裁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此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而案件后续也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

  对此,专业维权律师臧小丽向记者介绍,南京中院对股票虚假陈述索赔这类案件的处理经验也比较丰富,除了将要移送的超日太阳索赔案外,目前正在由南京中院审理的股票虚假陈述案件有多起,包括南纺股份案、海润光伏案、南京医药案等,这些上市公司都是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引发股民进行集体索赔维权的。

  超日太阳违规事实及被始末

  超日太阳002506,原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 月 24 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 号)认定超日太阳存在的违法事实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163,461538.43 元,导致 2012 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238,759,628.28 亿元,导致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倪开禄、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和起诉截止日期

  臧小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超日太阳案中,由于上市公司存在多个违规行为,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

  1、在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002506,现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且在2012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2、在2012年3月2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者11超日债(002506,现更名为“协鑫集成”),并且在2013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有权提起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二年,自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阳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投资者起诉超日太阳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06月06日开始,至2017年06月06日届满。

  截至到2015年11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已经接受几十名超日太阳股民委托,代理股票索赔事宜。不过,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现实中绝大多数股民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参加诉讼,法律上视为股民主动放弃了权利。因此,律师提醒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

  投资者索赔程序及资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主要准备如下资料:1、买卖超日太阳(002506)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最好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002506超日太阳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3、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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