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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案今开庭 聚焦“法人出借账户”问题

  • 发布时间:2015-04-23 04:36:37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凯  责任编辑:陈娟娟

  由上海开南等6位一致行动人作为原告、上海新梅(600732)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今日下午将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公开资料,此次诉讼的核心,在于一致行动人今年3月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遭到剥夺,原告要求撤销上述不合法的决议结果。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称,上海开南等一致行动人在上海新梅的持股比例已超过现有大股东,如果上述判决对前者有利,不仅可能改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结构,而且也是对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监管体系的一次重要创新,也是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

  在开庭之前,上海开南等一致行动人方面已委托律师发布法律意见书称,一致行动人持有上海新梅16.53%的股份,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表决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有效决定,任何人无权限制一致行动人依法行使其股东表决权。

  截至去年三季末,上海新梅实际控制人上海兴盛实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1.19%,低于开南系为代表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16.53%。不过,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一致行动人今年1月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斌忠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实际上,根据多位当事人透露的信息加以判断,围绕今日开庭审理的投票权问题,原被告双方势必针对一系列问题发生激烈争论。其中,由王斌忠违法行为衍生而来的“法人出借证券账户是否违反《证券法》”、“实际控制账户的风险收益如何清算”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行为,究竟是最初声称的财务投资还是收购行为”等问题,一定会成为双方争执的最大焦点。法院最终如何判决,也将直接影响上海新梅的市场表现。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对此,上海新梅方面曾对证券时报记者指出,宁波证监局要求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但其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均涉及多个法人账户的出借问题。王斌忠既已实际控制上述账户,并实施了上海新梅股票买卖行为,那就应澄清其账户的收益与资金清算相关内容,否则就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已改正”。

  上海新梅董秘何婧认为,一致行动人方面最初以中小投资者维权代表的身份,要求上市公司改进经营管理。但后来其不断要求派人进入董事会和要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疑与最初声称的“财务投资”目的相悖。

  据一致行动人方面此前对证券时报记者的解释,宁波证监局处罚通知的下发,已经过数月严密调查,对于王斌忠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无疑已考虑到上述问题。

  具体来说,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的规定来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都是有效的,理应享有投票权。这就是交易结果恒定原则。一致行动人认为,交易结果虽不得改变,但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斌忠接受罚款以及归还此前实际控制的账户,就意味着已经依法改正了违法行为。

  在今日的开庭审理中,上述话题将如何被原被告双方据理力争,证券时报记者还将保持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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