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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疑局调查:千万借款纠纷恐涉信披违规

  • 发布时间:2014-08-13 13:53:3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2009年9月9日,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顺利物流中心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与范政新的13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后者。随即丹东顺利物流中心把自然人范政新告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6月7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范政新缺席审理。2010年6月2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以案情而言,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不复杂,但是其中几个疑问点却渐次描摹出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布局,十余年前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高层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的真相或在这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后的深度调查中得以廓清。

  1350万借款官司

  根据(2010)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大公网财经记者了解到2000年12月6日,被告范政新与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前述曙光股份)和丹东曙光车桥总厂签订了《关于合资设立投资公司的协定》,约定三方合资在沈阳市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了沈阳证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高科技项目投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与委托,股本构成为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出资1500万元,范政新出资1350万元,曙光股份出资150万元,同时签订了公司章程。

  范政新因无投资资金,向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借款1350万元。2000年12月19日,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将其出资1500万元,曙光公司出资的150万元及范政新借款的1350万元,合计3000万元,一并从农业银行丹东分行电汇到范政新指定的账户。2000年12月20日,范政新为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丹东曙光总厂1350万元。

  2000年12月22日,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委任范政新为总经理主持经营。

  丹东顺利物流中心诉称,2002年1月19日,范政新畏罪潜逃国外,造成丹东曙光车桥总厂索款不能,于2002年2月4日和2003年9月6日向丹东市公安局提出控告,

  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已经于2004年6月转制为丹东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曙光股份的控股大股东。2009年9月9日,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范政新的135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丹东顺利物流中心。

  2010年,6月2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政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东顺利物流中心偿还1350万元及利息。

  质疑

  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一位关键人物的出现让剧情的发展走向出现拐点。

  知情人梁某(化名)向大公网财经记者出示了2003年3月12日和4月2日,范政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大使馆开具的两份委托书和委托公证书((2003)乌公字 020号),当事签字人为时任大使馆一秘兼领事。

  3月12日委托书显示:委托人范政新(身份证号码210112660909021)委托梁某全权代表本人提议召集、参加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并有权在股东会上提议和就会以决议进行表决。

  4月2日委托书显示:委托人范政新委托梁某某(系梁某之妹)代替本人管理从沈阳宏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沈阳城中花园11期尊荣名仕(五室一厅,220.16平米)房产。梁某某依据委托享有管理、维修、出租、转让、收取出租或转让所得款项。

  大公网财经记者发现委托书右上角有曙光股份董秘那涛的签名,时间为2003年8月8日。

  梁某认为,委托书已经明确他以及其妹代表范政新行驶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同时将授权委托书以及书面开会交给了董秘那涛,并且留下联系方式。

  另外,“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就有范政新的各种身份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同一住址中有其母亲、兄长同住,范政新的妻子家在鞍山,法庭开庭审理时,对方提供的证据中都有上述信息。”梁某认为,法院完全应该依上述各种地址或联系信息送传票,告知范政新应诉,在无法送达之后才公告,而当时范政新各处地址都没有收到相关的法院传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深圳市某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在电话表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必须有其住所地法院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因此,现实的送达执行中,没有前述的证明,就必须先采用前五种方式,如此无法送达之后才认定采用公告送达。

  如果没有采取前几种送达,而直接公告送达,“我可以说这不合法。”上述法官说。

  记者就此专门致电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发稿,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部门的电话一直未能打通。

  在1350万元借款的事实认定方面,梁某也表示了自己的质疑。

  梁某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01年3月13日,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计划组置顶一份《资金安排计划》。

  “他们提供的借款凭据就是一张借条,更为重要的事实是,所谓3000万的注册资金其实是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委托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的资金,并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书。”梁某说。

  在梁某提供的前述《资金安排计划》中显示:“首先证通投资公司与曙光车桥总厂签署3000万元的资产管理协议书”,“以于强的名义在长城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该账户作为3000万元资金的主账户。曙光车桥总厂委托划入的3000万元资金,应转入本账户。”

  记者也注意到,该份《资金安排计划》并没有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盖章。

  “很显然,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三个股东都没有投入资金,本身就有伪造注册资本金,抽逃资本金的嫌疑。工商档案表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时2009年,也没有办理停业、解体清算等。”梁某质疑。

曙光股份(600303)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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