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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修订后发布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4-21 05:29: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证券业协会20日发布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促进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业务规范开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9月9日发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规定,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的参与人条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并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关账户。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报价系统在每个交易日按照统一的结算时间进行清算交收。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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