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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创新应有边界

  • 发布时间:2015-12-30 01:43: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为P2P网贷行业留足了创新的空间。但是,未来P2P行业在创新产品和业务的同时,必须坚守风险底线,把握一定的“边界”。

  首先是安全边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P2P行业的风险也具备不确定性、普遍性、扩散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尤其是其体量正以不可小觑的速度壮大,有业内人士预计在2016年,P2P网贷行业体量仍将迅速扩大,年成交量或达2万亿元,贷款余额达1.5万亿元。随着行业公信力的提升,P2P网贷投资逐步被社会大众所认知、接受并参与进来,预计明年的投资人数或超1000万人,借款人数约为200万人。

  因此,坚守安全边界无疑是P2P行业的第一要务,任何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都必须在风险可控、资金安全的基础之上进行。P2P平台作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在进行网上发布。

  P2P平台,一方面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也是《征求意见稿》所强制要求的。另一方面,在推出创新产品时,必须量力而行,切勿跨过安全边界,推出与自身风控机制不够匹配的产品。比如,控制不良资产进入网贷市场、或者过度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其次是真实边界。P2P平台既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就有义务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确保业务各相关方的真实性。不应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征求意见稿》要求P2P平台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相信随着信息披露机制的落地和完善,P2P行业的发展也将走向规范化和阳光化。

  最后是普惠边界,这也是在P2P行业飞速发展的几年里越来越被忽视的一条边界。但正如《征求意见稿》里给的释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P2P平台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实际上,P2P平台在设立之初,也是作为传统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主要为解决小微企业、个人、农户等融资难问题,作为推行普惠金融的一条重要途径,其特点在于金额小、单数多、期限短、利率高。

  因此,P2P行业未来的创新思路,绝不能是与传统金融机构“PK”,而P2P平台要长远健康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回归普惠金融,更多为中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服务。监管部门也希望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时,P2P平台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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