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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6-30 03:22:3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王辉

  在市场恐慌心理持续蔓延的背景下,近期A股市场短时间内出现了急速杀跌。尽管市场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有着合理的内在调整需求,但场外、场内资金去杠杆压力不断放大,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本轮“多杀多”行情的“踩踏效应”。分析人士指出,去年下半年以来持续在灰色地带徘徊的各类场外配资、场内两融等业务的不规范发展,是导致本次市场持续下泄的一项重要原因。相关业务“野蛮生长”的背后,则充分折射出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实施层面的不足。

  起源于美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设立的根本初衷,就是要根据不同投资者知识、经验、年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严格约束相关金融机构对投资者销售风险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投资所能够承担对应风险的投资工具。例如,在产品的适当性方面,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承担相关尽责及“把关筛选”的义务。对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必须只能开放给经验成熟且能够承受风险的投资者。而这种对于客户类型实施有差别的适当性管理,在前置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事实上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相关金融产品的平稳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瞬息万变的各类金融市场而言,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无疑也大大减轻了市场在各类敏感时期的波动性。

  从新兴市场近年来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经验来看,许多起步较晚的金融市场,都曾经遭遇过因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严格执行,而导致风险承受力较低的投资者,进入了高风险的市场。例如,韩国等曾经在股指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上因开放度过高,导致大量风险意识较低、投机赌博心理较重的中小散户进入了风险极高的期货投资领域。大量投资者在遭受投资损失的同时,也在某些特殊时期,急剧地放大了市场单边波动风险。

  对于同样发展历史较短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市场设立以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继在创业板市场、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权市场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实施。从过往几年的整体实践情况来看,管理层始终把握严格监管的底线,相关业务基本得到了健康平稳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到本轮牛市而言,场外伞形信托、灰色配资乃至不合法的银行资金都通过不同渠道,进入了原本风险承受力较低的普通投资者手中。在大量场外资金为部分投资者违规“加杠杆”的同时,许多证券公司在经营业绩的单边驱动下,也放松了对场内两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标准。上述加杠杆行为,极大地助涨了各类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散户的投机赌博心理,也为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埋下了巨大隐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需有关各方进一步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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