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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应“钱尽其用”

  • 发布时间:2015-03-25 00:43: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莫开伟

  据相关部门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但这笔钱申请手续繁琐,不易拿到。同时据报道,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建筑逐渐增多,资金供需矛盾突显。一些房屋电梯停运、房屋漏水、墙壁剥落,但维修资金迟迟拨付不下来。

  住宅专项维修金由住房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共同按规定比例缴纳和所有,这笔钱事关全国数以万计城镇居民小区房屋维修和亿万城镇居民切身利益,实质也是民生工程重要内容。财政部和建设部已于2007年10月联合下发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对这笔钱的缴纳比例、提取使用、审批监督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了我国住宅专项维修金管理“纲领性”文件。应该说,之后住宅专项维修金缴纳、管理、使用应步入一个正常通道,在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维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现实很尴尬,一边是近5000亿元住宅专项维修金“趴”在银行账上“睡大觉”,有不断缩水之虞;一边是不少居民小区对住宅专项维修金苦苦等待,亟待维修的住宅公共基础设施缺乏资金。

  而对造成住宅专项维修金不能钱尽其用的原因,一是从申请到拨付时限较长,中间还须办理各种繁琐手续,尤其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还得走“公告—施工—验收—公示”等流程,拿到这笔钱不是件容易事;二是住宅专项维修金管理办法存在不完善,如对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缴工作只有原则性规定,对具体补缴标准缺乏明确规定,随着住宅小区使用年限延长,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量也将逐年增大,使补缴面临不少困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维修金提取使用。

  这些固然是当前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难的原因,但其实只是表现。一些地方部门没有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如期将维修金交由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维修金实质演变成了“财政资金”;一些地方部门还存在转移挪用维修金现象。

  从现实看,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金保障民生作用,应以维护城镇住户合法权益为根本管理理念,做到“钱尽使用”,着力打破住宅专项维修金上一些不科学、不合理规定。

  一方面,在制度设计和监督上应注重“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抑制逐利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监管机制上,将尚未划转给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维修金及时划转,让业主管理委根据住宅区公共基础设施实际状况,随机应变,提高维修金使用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鼓励业主管理委员会将剩余的资金,在风险可控原则下,购买国债或其他投资,以期增值弥补维修金日益增长的缺口。

  另一方面,对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利于提高维修金使用效率的条款进行删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维修金提取效率,如对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层层审批及相关繁杂流程进行修改,对住宅公共基础设施是否需要维修以及维修资金数额,由引进第三方机构作出监测和评估结果即可予以实施。把对维修金使用监督的权力交给业主管理委员会全体业主,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履行监督之职,防止维修金是否扩大虚报、是否转移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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