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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分歧明显 追溯补缴操作难度大

  • 发布时间:2015-03-17 00:26: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实际上,除了深圳之外,海南、福建等其他省份也出台了涉及转让限售股送转配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或文件,这也意味着不少创投企业都需要重新缴纳此前属于不征收或暂缓征收的营业税。”据创投圈内部人士透露,针对限售股送转配股的转让是否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征税部门内部人员的分歧也较为严重。按照此前的纪要文件显示,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形成的限售股和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在被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取得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形成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届满后转让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还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现行的营业税法律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此均未予以明确。

  “创投基金所持被投上市企业转配送红股不同于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在企业IPO申购、定向增发或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所获转配送红股等金融商品交易行为,不应该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按照条例规定的是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行为的按价差缴纳营业税;而创投基金所持被投上市企业转送配的红股并没有出资购买,不存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因此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行为。

  “创投基金的被投企业上市后,为了调整内部股权结构,以适应企业未来发展,向老股东转送配红股,而这些红股是由原有股东所拥有的被投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化而来,不是所谓限售股票衍生而来。”据王守仁分析,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资产属于原有股东的权益,并且是由上市前创投基金8至15倍出资溢价的资金而形成的。“一般情况下,创投基金投资大都是中小微企业成长的早中期阶段,投资周期加上限售锁定期少则需要4-5年,多则7-8年,才有可能退出获利。创投基金所获得上市企业转送配的红股也是由被投上市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送转配红股,与在二级市场上金融交易性质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提出“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纳税人企业和征税部门实际上是对“金融商品的买卖行为”理解不同而产生了分歧,“从广义上买卖包括了企业投资获得的原始股,进而才会衍生出限售股送转配股的卖出;狭义上买卖则仅指按照公允价格买卖有价证券,而通过股权投资等其他方式获得的股票则不属于买卖,这也是双方争锋相对的焦点。”刘俊海认为,由于条例并没有明确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包括取得股票或其他证券的具体形式,造成征税过程中企业对纳税条款的理解出现较大分歧。

  除了征税界定问题之外,在具体操作上,补缴的难度之大也将可能成为此次营业税征收调整的问题之一。据熟悉股权投资方面的税务人员分析,由于上市公司发行价在不同时期发行定价差异非常大,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的方法核算,在扣除现金分红后,除以限售股加转送红股后,计算出的买入成本可能会低于企业在上市前实际入股的成本。“如果需要补交5年之前送红股转让的营业税,一方面涉及所得税抵扣的重新计算,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利润已分配,后续没有经营也没有收入来源,这方面的税务处理将会非常复杂。”

  “创投早期项目非常烧钱,被投企业上市之前的资产流动性很差,大部分投资面临退出困难的问题,创投基金的主要收益不仅来源于所持被企业上市后的原始股票出售,而且还取决于企业上市后通过持续高增长盈利后获得转送配红股收益。”不少创投企业负责人反映,此前被投资企业为吸引更多投资人来进行并购扩张,往往会采取转送红股方式。目前转送配红股被列入营业税范围,这也意味着企业将面临一笔巨大的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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