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助力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升级
- 发布时间:2015-03-16 01:31: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俊海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也是广大证券投资者的节日。这不仅由于证券投资者与消费者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都涉及千家万户、都具有公共利益的元素,也是由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将证券投资者纳入了“消费者”的范畴予以保护。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是拉动实体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火车头。就实体经济而言,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消费是财富之源。我国已把稳增长确定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稳增长的秘籍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由过去片面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转变为更多地依靠消费内需,投资内需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消费与投资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两部马车。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仅有助于鼓励投资兴业,创新产品、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也有助于提高消费潜能,扩大消费内需,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进而进一步刺激投资需求,从而形成投资助推消费、消费驱动投资的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新动力。
证券市场是信心市场。投资信心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与实践。在股权文化浩浩荡荡的国家和地区,每个投资者能够在每项投资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度,而在股权文化匮乏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必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因此,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质就是保护投资信心,保护投资兴业活动,保护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地持续增长。同时,投资者权益保护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贯穿于整个资本市场全过程。在实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困难时期,要满腔热忱地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在实体经济高歌猛进、市场一路飘红的繁荣时期,也要一心一意地全面推进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良法是资本市场善治的前提。法律不仅应具有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还应具有温度。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适度倾斜,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选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治社会必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首先,要恢复强弱之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把实践中已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原位;其次,适度倾斜原则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第三,适度倾斜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国家应向弱者适度倾斜主要是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出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法律的执行也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应有保护和照顾。
目前,《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建议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将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向广大证券投资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贯穿于整部法律。此外,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扩展版,建议增设强制分红制度、账簿查阅制度与隐私权保护制度,强化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适当性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权、索赔权、治理参与权的制度设计。投资者权益保护不限于专章的具体规定,还应当在证券发行制度改革与证券监管制度创新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必须鼓励资本市场各方协同共治,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的现代化。除加强与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外,还要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行业自律体系、投资者自力保护体系及媒体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交易所、保护基金公司、上市公司协会、证券基金业协会以及相关协会的自律职责。行业自律是最大的自我保护。资本市场如果缺少自律,就没有公信力,也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此外,要满腔热忱地鼓励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根据自负其责、理性文明的原则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开展监督。建议积极稳妥地鼓励通过揭露失信行为等获得正当回报,为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具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建议尽快激活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公益诉讼制度,早日使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必须与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同步推进。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律思维应成为资本市场各方主体和投资者自觉的修养和境界。资本市场各方都应从灵魂深处信仰法治,自觉尊法信法爱法,不断提升与智商、情商同等重要的法商意识,并在行动上自觉践行法治规则。(相关内容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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