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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要求券商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

  • 发布时间:2015-03-14 00:43:3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券业协会13日公告,为指导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对各项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同时,协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该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通知表示,证券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证券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同时,协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该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应当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一是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二是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内幕信息的泄露和不当流动。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内幕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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