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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有限合伙监管势在必行

  • 发布时间:2014-12-25 00:30:3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高改芳

  从去年以来,大量有限合伙制产品出现了兑付问题,不少第三方理财公司甚至不再敢向客户推荐有限合伙基金了。业内人士分析,有限合伙制产品风险大于其他理财产品的原因可能和此类产品产生的背景有关。

  项目资质不高

  项目之所以没走信托通道,而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募资,业内人士认为有几个原因:首先交易对手没有达到信托的准入门槛。比如房地产信托规定必须满足432条件(四证齐30%投资本金开发商至少二级资质)等。融资方的整体实力、金融信誉、资产负债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不符合信托标准。

  其次,轻资产融资主体。比如农业、矿业、贸易类,融资方一般没有足额的实物质押。信托的质押率通常要50%以下,没有那么多企业有这么多的实物可以质押。

  有意回避信托的严格监管。信托项目要履行尽职调查,还受银监会监管审批,财务都要被信托公司严格监管,信托公司一般会派财务人员控制资金的使用;信托项目还处在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管下,有什么风吹草动都会通过媒体暴露在大众面前。项目资质不高的发起人是不愿意自己的项目受到这么多的监管的。

  收益率较高。有限合伙产品比同类型信托产品收益更高,风险大收益率高符合投资及理财的合理规律,所以这类产品风险较高。应该说有限合伙是信托融资的一个重要补充,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伙,顾名思义,合伙做生意,自负盈亏。信托,受人之托,代理理财。因此,其投资性质有着根本差别。选择有限合伙客观上要比信托承受更高的风险。

  监管亟待加强

  有限合伙制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来自:首先,信息不对称。虽然有限合伙也有类似信托的项目尽调和风控,信息披露等等,但毕竟不受严格监管,会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限项目发起人可能会隐藏一些风险和对投资人不利的信息。比如财务尽调只是堆积数据而已,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比如隐蔽融资方一些金融信誉或者社会信誉方面的信息等。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有限合伙项目甚至是发起人杜撰的。

  其次,万一投资失败是自负盈亏,没有像信托有一个受托人帮你处理。信托处在社会、媒体的监管下,有风险会备受关注。这样信托公司和融资方,甚至当地政府都输不起,会想尽办法帮投资者化解风险。而做有限合伙投资显然没有这种优势,真的输了只能官司慢慢打,投资者自己舔伤口。

  某投资界资深人士称,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已经和西方完全不同:本来有限合伙人(GP)应当是精通专业、善于投资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士。目前国内的有限合伙人队伍则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投资者,即普通合伙人(LP)应该是基于对有限合伙人的专业能力的了解和信任,把资金交给他们管理,如今却变成只看收益率的“冤大头”。与此同时,我国对于有限合伙的法律框架还比较薄弱,主要是《合伙企业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伙形式,其在盘活金融投资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在选择投资有限合伙制基金时要注意,投资应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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