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拟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 发布时间:2014-12-19 01:00: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蔡宗琦
中国证券业协会18日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对于融资者,征求意见稿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征求意见稿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保护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