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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觉得很冤枉

  • 发布时间:2014-12-18 00:30: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刚刚举办的第十届珠海航展上,国产第四代隐形战斗机歼-31“鹘鹰”无疑是最耀眼的“明星”之一。在飞行表演阶段,歼-31展示了短距起降、空中小速度机动盘旋等多个课目,吸引了众多目光。特别是歼-31与苏-35在跑道上擦肩而过,更引发无数感慨。参展方特别强调,这款歼-31机型由中航工业沈飞集团自筹资金研发,尚未在军方立项,国际军贸市场是其主攻方向之一。

  与展翅飞翔的歼-31“鹘鹰”相比,成飞集成将成飞集团、沈飞集团歼击机业务整合的重组计划,却无奈“折翼”。

  “我们觉得很冤枉,从方案本身来说,我们的重组不存在垄断的问题。”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成飞集成一位工作人员显得既焦虑又无奈。对于上市公司欺骗投资者的质疑,她强调:“我们肯定不想欺骗你们的。在重组过程中,我们耗费了很多的精力在努力地推进。”

  在复函国务院国资委的抄送件中,国防科工局认为,成飞集成的重组方案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促进军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核心竞争力,但按照该方案实行后,将消除特定领域竞争,形成行业垄断,建议中止本次资产重组。

  不过,成飞集成显然不认同“垄断”说法。一位工作人员直白地表示:“成飞集团、沈飞集团本来就都属于中航工业集团。既然中航工业集团拥有两家生产战斗机的企业不存在垄断,怎么通过重组注入成飞集成就变成垄断了?”

  对于重组失败,成飞集成总经理黄绍浒显得非常无奈。他表示,“国防科工局是我们的主管部门,国资委需要征求它的意见,这不是我们企业能控制的。当初拿到国防科工局的抄送件后,集团公司也做了一个月的沟通,但最后还是拿不到同意的批复。”

  按照现行的武器装备采购体制规定,武器装备的国内销售必须获得军方军品设计定型批准,设计定型后,军方将开始订货,订货价格由军方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审价机制确定。在审价制下,军品采购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军品的定价成本,除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了外购专用原材料、元器件等的净损失费用、定期试验的净损失费用等军品专用费用。利润部分一般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数量和技术含量等综合考虑评估。价格审定后,一般三年复审调价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军方申请调价。

  专家介绍,在军工领域,航天、兵器、船舶等行业都有两家央企集团,而航空行业仅有中航工业一家,因此中航工业推动旗下资产上市容易涉嫌垄断。另外,相比于运输机、轰炸机等大型飞机整合平台,成飞集成此次涉及的歼击机业务规模较大,更为敏感。“从武器装备采购部门的角度考虑,军工产品生产如果过于集中,一方面可能导致采购价格增加、研发动力下降,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武器装备采购体制管理的难度。”

  不过,质疑垄断说法的意见同样存在。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漫长的研发周期、极高的技术难度、激增的投资规模、持续的现金流保证,这些因素决定了只有最顶尖的企业才能够承担先进战机的研发生产。由于战斗机出厂单价随年代呈指数形式上升,新一代战机只有在满足费用约束的条件下尽可能达到较高的效费比才有实际意义。单纯就武器装备建设角度而言,缩减武器供应商数量、提高单个企业装备系统设计制造的完整性,有利于统一标准和生产组织的简单化,进而有效控制采购总成本。

  国金证券军工行业分析师陆洲认为,一直以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努力消除的两大顽症,成飞集团、沈飞集团本次联合重组是顺应了消除“同业竞争”的要求。“我们认为,联合重组符合先进战机研制规律和发展潮流。第四代战斗机时代拼的是系统集成、技术迁移、平台整合的能力,省钱是王道,寡头才能生存。第四代战斗机时代的高技术壁垒,已经无法在一个经济体容纳并支撑两家以上的公司同时研制了,平台化、一体化的研制路径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时至今日,中国战斗机研制‘抱团作战’既有可能,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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