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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研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4-11-29 01:09: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顾鑫

  证监会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证监会正在研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根据前期调研,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应正确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绝不触碰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高压线”。监管部门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坚决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张晓军表示,从国际经验看,机构投资者是商品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稳定市场的主导力量。近年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品种体系日益丰富,运行质量不断提升,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市场资金量逐年增加,近期已达到2600亿元历史新高。大宗商品从全球来看都是不同于股票、债券的另类资产,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及其期货交易时间不长,而且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参与到深化的过程。当前,我国投资者的机构化进程在逐步加快,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子公司已经以自营或集合理财等形式参与商品期货交易,进行套保、对冲系统性风险或资产配置。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拓宽基金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途径,探索建立商品衍生品专业交易商制度,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推动取消实体企业参与商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面临的政策限制,以进一步改善商品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张晓军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要求,证监会目前正在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交叉持牌问题进行研究。机构申请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或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须符合各类业务相应资格条件。

  对于宝钢集团拟申请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张晓军表示,宝钢集团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监管框架下的创新产品,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三条对基金财产投资标的的要求。从债券所含换股权的角度看,可交换债与可转债都具备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未来选择权。从基金财产投资的角度来看,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在投研决策依据、风险收益特征、交易走势特点等有很强的相似性,成交价格受标的股票的价格走势影响较大。因此,对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比例等投资限制、估值核算原则、信息披露均应参照可转债,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

  对于内地港股通投资者如何向香港有关方面提出投诉的问题,张晓军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相关合作安排,内地、香港投诉处理渠道均向双方投资者开放。港股通投资者就香港上市公司的相关投诉可以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上市公司直接提出。香港证监会负责处理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行为,包括上市公司并购、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联交所负责监管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投诉。香港证监会、联交所不受理投资者金钱赔偿请求。此外,投资者可登录香港交易所网站“披露易”栏目(www.hkex.com.hk)获取香港上市公司联系方式。

  对内地投资者提出的涉及香港证监会监管事宜的诉求,由香港证监会依据香港法规统一处理,中国证监会可提供转送服务。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投诉请参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投资者保护”频道——《沪港通投资者保护专栏》——《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投诉指引》。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监管安排,张晓军表示,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明确《重组办法》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沪深交易所取消此类重组的前置预审。此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具体办理参照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

  二是设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重组预案对外仅披露但不复牌,沪深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原则上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组预案。对于不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明显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沪深交易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组预案,应同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证监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线索或自主审核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对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启动现场核查程序,并将现场检查结果上报上市部。

  五是加大对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各证监局应将财务顾问现场检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报至上市部。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照此原则处理。

  对于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规最新进展情况,张晓军表示,目前证监会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制定中,以公开发行方式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相关政策也在积极研究中。

  对于有关公司联合设立证通公司的报道,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已注意到有关报道,对相关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证通公司无异议。该公司定位于证券行业服务基础设施,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公司成立后拟开展的业务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如涉及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应当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获得许可或履行备案程序后再实施。

  对于北大医药立案调查后的进展情况,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对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政泉控股等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如有进一步的情况,会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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