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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4-11-27 23:30:51  来源:上交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为了维护和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上交所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目前多只债券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被上交所决定暂停上市交易。考虑到债券暂停上市交易至少一年,如果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部分投资者的合理需求,也会限制投资者自由选择金融消费的权利。鉴于此,上交所将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非担保交收。由于暂停上市债券流动性差、风险大,相关转让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内容。

  

  答:《通知》共十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的相关程序;在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和上交所决定是否提供转让服务的程序要求;发行人公告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参与转让业务的途径和要求;上交所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惩戒措施等。

  问:发行人是否有申请资格限制?

  

  答:只要是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是,上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将同意为其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问:“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如何计算?

  

  目前暂停上市的债券主要系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为计算“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起始点。该标准不溯及既往。具体言之,即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开始,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则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第五项“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规定,本所将决定暂停该债券上市交易。

  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方面,债券暂停上市前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作为出让方参与转让业务。另一方面,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言之,受让方必须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专业投资者,二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问:中小投资者参与转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上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实现。根据相关规定,该平台的使用者应当具有交易商资格,主要是上交所会员及基金、保险等。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作为上交所会员的经纪客户,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由证券公司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成交方式等必须符合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证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中小投资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暂停上市债券风险较大,可能存在无法还本付息等隐患。虽然上交所视情况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此时,债券的流动性非常差,投资者的议价能力将会受到诸多约束,找到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又有受让意愿的对手方可能会比较困难,因此,中小投资者千万不能因为价格较低而盲目买入暂停上市或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债券。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债券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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