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沪港通系列相关问题需要明确
- 发布时间:2014-11-07 06:4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月6日表示。
一段时间以来,业界对沪港通何时能正式“通车”充满期待。市场原本预期会在10月份开通,但最终期望落空。
对于沪港通“通车”问题,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5日再次重申10月份开通只是市场期望,并强调技术已准备就绪,“我们现在已经可以启动”。同一天,港交所方面表示,集团上下一直为沪港通的推出而积极筹备,目前沪港通计划的准备工作已大致完成,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港交所将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让参与者及投资者熟悉该计划。但是截至11月5日,港交所尚未取得启动沪港通的相关批准,因此并无实施沪港通的确切日期。
沪港通虽未“通车”,但一系列与其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明确,如信息披露。对此,证监会11月6日进行了明确。
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
对此,邓舸介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
“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邓舸说。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邓舸介绍,《证券法》第67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邓舸说。
关于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计算和认定的问题,邓舸介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简称QFII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邓舸说。
此外,邓舸还就资产管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权益披露问题进行解释。他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邓舸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