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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港股通与沪股通遵循“风险隔离”原则

  • 发布时间:2014-09-27 02:04:1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超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近日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与4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主要在新增提供公开配售和供股服务、细化公司行为获得的非港股通试点股票范围外证券的处理方式、明确港股通业务中香港结算破产时的处理原则及部分具体事项细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在港股通风险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港股通与沪股通相一致,也遵循“风险隔离”的原则。

  在港股通存管业务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并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投资者应将相关证券托管于境内证券公司,由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相关证券由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在港股通风险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港股通与沪股通相一致,也遵循“风险隔离”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市场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国结算将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并保留在香港结算对中国结算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情况下,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摊的权利。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相关资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向其提交名义持有人账户中的证券作为未交收净卖出证券的交收担保品。

  在公司行为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结算参与人承担公司行为信息的转发、投资者意愿征集和申报、权益派发等相关职能。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范围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中国结算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投资者因公司行为等取得的沪港通标的之外的证券或者权利凭证需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处理。

  在清算交收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组织完成。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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