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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代岩)

  • 发布时间:2014-09-19 18:30:39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71号

  当事人:代岩,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代岩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篡改交易记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代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代岩于2001年7月起在银河证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张杨路营业部)工作,2004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曾任该营业部客户经理,2009年4月起待岗。上海瑞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房产)、上海八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实业)均是周某实际控制与经营管理的企业。2007年,八达实业、瑞达房产先后在张杨路营业部开立账户。

  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代岩接受周某口头委托,操作“八达实业”、“瑞达房产”账户交易股票期间,为掩盖亏损,向周某出具了6份虚假对账单和6份虚假交割单。

  一、虚假对账单

  2008年1月、2月,代岩操作“八达实业”账户买入114万股“天地源”股票后,该股股价下跌。为掩盖大额亏损,以期股价回升,代岩分别于2008年3月7日、2008年8月11日、2008年11月10日、2009年3月27日向周某提供了4份伪造的八达实业当日单户对账单,均未加盖张杨路营业部印鉴。代岩将2008年3月7日对账单中“天地源”的记录修改成“福晶科技”,2008年8月11日对账单中“天地源”的记录修改成“陕天然气”,2008年11月10日和2009年3月27日对账单中“天地源”的记录修改成“江铜发债”。

  代岩操作“瑞达房产”账户买入80万份上证50ETF后,进行波段操作造成亏损。为掩盖亏损,代岩分别于2008年8月11日、2008年11月10日向周某提供了2份伪造的瑞达房产当日单户对账单,均未加盖张杨路营业部印鉴。代岩将2008年8月11日对账单中上证50ETF的持仓数改成80万份,增加了现金余额和“中国南车”持仓记录,将2008年11月10对账单中的上证50ETF的持仓数量改成80万份并增加了“江铜发债”的记录。

  二、虚假交割单

  2008年12月11日,代岩向周某提供了2份伪造的八达实业交割单,虚构该账户手工转入上证50ETF共298,139份和“江铜发债”2,300份。上述2份交割单均未加盖张杨路营业部印鉴。2008年12月16日,代岩向周某提供了伪造的2份八达实业交割单和2份瑞达房产交割单,虚构当日“瑞达房产”账户手工转出上证50ETF共80万份和“江铜发债”2,300份,“八达实业”账户手工转入上证50ETF共80万份和“江铜发债”2,300份。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代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撤销代岩的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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