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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风险篇之“杠杆风险”

  • 发布时间:2014-09-18 00:31: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投资者在进行买入开仓后,成为权利方,向卖方支付权利金。而投资者在进行卖出开仓(非备兑开仓)后,成为义务方。在这里,股票期权的权利方通过支付权利金的方式获得了杠杆。

  以看多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者为例,其可以买入认购期权,投资者运用较小的资金来支付权利金,而期权的使用可以将标的证券的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多倍放大。

  举个例子,某投资者认为目前42元的X股票未来一个月会涨,于是买入1张一个月后到期的该股票44元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此时该期权合约的价格为3元,则投资者花费了300元权利金。一个月后,如果X股票涨到45元,投资者若行权将获利(45-44)×100 =100元,收益率为100/300=33%,而直接持有该股票的收益率则为(45-42)÷42=7%。通过买入认购期权,投资者将收益杠杆化放大了。

  不难看出,与现货交易不同,股票期权交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杠杆效应,期权的权利方只需要付出少量的权利金,就能分享标的资产价格变动带来的收益。所谓杠杆就是四两拨千斤、以小博大的投资方式。但是投资者需要意识到,杠杆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杠杆可以帮助投资者用有限的资金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对于期权的权利方来说,若投资者持有的期权在到期时没有价值,那么投资者所支付的权利金会全部损失。

  在股票市场中,有不少投资者习惯满仓操作,而在期权交易中,这很大程度上就属于风险巨大的赌博行为。特别对于那些期限较短的极度虚值期权,投资者认为可以以低廉的成本来博取未来高获利空间的可能性,但事实上,投资者“赌赢”的可能性会变得非常小。

  风险和收益永远都是相生相随的。有的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首先想的是如何赚钱,如何以小博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不应忽视对风险的控制。投资者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此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工具和投资策略,或者将自己所不愿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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