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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9-02 23:31:02  来源:上交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证函〔2014〕433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4〕4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于9月1日开始对相关债券实施风险警示及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公司债券,本所可以对其实施风险警示。实施风险警示后,个人投资者需符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并通过本所债券专区申报为风险债券合格投资者后,方可开通买入风险警示债券的权限。

  二、对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普通投资者不能买入的公司债券,投资者需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并通过本所债券专区申报为专业投资者后,方可开通买入这类公司债券的权限。

  三、根据《IS101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撮合平台市场参与者 接口规格说明书1.26版_20140701》,本所将通过产品信息(cpxxMMDD.txt)接口,增加债券风险警示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标识,供参考使用。

  四、各会员单位需在8月15日前,通过本所会员/机构专区在线填报债券风险警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技术准备情况。

  五、各会员单位未按照《通知》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违规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施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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