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政府债务问题
- 发布时间:2014-08-29 01:30: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政府负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现象,与现代国家治理的机制建设和能力提升具有内在关系。根据经典的经济和财政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行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职能;为完成上述职能,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赋予政府一定的事权和财权。所谓事权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逆经济周期相机调控、健全社会保障等。所谓财权,既包括征税权,也包括举债权。从市场经济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看,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要由中央政府通过举债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筹措一部分财力,并以公债的发行配合宏观政策来力求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引导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有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不少国家的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发行地方债。
据有关部门统计,世界53个主要的样本国家中,有37个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由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市政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量大、投资期长、发挥作用的时间段也长,其效益具有很强的代际转移特点,完全依靠当期财政税费收入难以解决;而债务具有代际偿还的特征,通过适度举债建设,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的长期均衡,平滑处理公共工程支出负担,有机结合公平与效率的追求,更好地造福于公众。
随经济发展,经济总量增加,政府负债的绝对规模一般也呈增长之势,公债风险的防控主要看负债率(公债余额与GDP之比)等相对数指标。所以从某些意义上而言,连续滚动的公债发行与到期还本付息的周而复始,以及公债绝对规模的上升,使得政府“借新债还旧债”已成为一种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常态机制。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早已改变了传统体制下曾标榜的“既无内债,又无外债”方针,大踏步地跟上时代,适度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熨平经济周期波动、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由于地方债法规和制度建设一度明显滞后,“潜规则强制替代明规则”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已攀升到天文数字,亟需以“阳光化”为方向,积极推进相关的制度建设、风险防范机制。这也成为新的挑战与考验,需要各方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并结合《预算法》的修订,对地方政府的举债制度大力完善,兴利除弊。
因此,对于政府性债务,需要从全局、总体的视角辩证地、历史地、发展地看待,大可不必“谈债色变”、视政府债务为洪水猛兽。有债务不一定意味着存在风险失控问题,低债务也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安全,关键是把握好度,抓好相关的制度、机制建设,特别是现代财政制度中应有的公债风险监管、防范、化解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债务的积极作用,将其负面作用控制在最低,将其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现阶段,对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特别是地方隐性债务的风险,的确不能视而不见或掉以轻心,而应密切监控、大力完善管理制度,注重防范和化解潜在的债务风险,特别是要把短期应对措施和中长期制度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在全面配套改革中实质性地深化财政改革,包括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等,对地方隐性负债积极地以“阳光举债、自发自还、市场约束、多重监督”机制来替代,提升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水平,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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