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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修订风险子公司业务指引

  • 发布时间:2014-08-27 04:32: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实习记者 张利静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昨日公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简称《指引》)。

  旧版《指引》于去年3月18日正式在期货市场施行。业内人士称,新《指引》在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之前并无太大变化: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同时,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客户要求门槛也没有降低,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尽管如此,新《指引》的放松力度依然不小。

  首先是业务范围的扩大。新《指引》在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基础上新增做市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同时,在对五大业务范围的定义中,将期权交易纳入业务规范。

  其次,担保制度及业务隔离制度也明显松绑。旧《指引》中的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等硬性要求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与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最后,监管由对具体业务限制向原则性指引转变。在备案材料要求中,减少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新增了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等要求。同时,业务试点方案中包括的“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表述改为“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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