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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可交换公司债有望近期亮相

  • 发布时间:2014-08-12 00:47: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张莉

  继去年首只私募可交换债在深市推出以来,公募可交换债品种有望近期登台亮相。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可交换债券是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及交换标的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债券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比,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换股标的是发行人以股东身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可交换债不影响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股票质押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可交换债品种融资成本低,存续期长,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个性化产品设计,合理安排股份交换计划。可交换债作为股债结合品种,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为增信方式,偿债风险较小,另外还内嵌换股权利,投资者有机会享受更多收益,有利于满足市场不同的投资需求。深交所发布的《细则》包括可交换债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换股、赎回等内容,其中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可交换债发行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开始换股,同时,根据中国结算《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可交换债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设定为担保及信托财产,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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