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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规范境外“离岸社团”境内活动

  • 发布时间:2016-05-17 14:30:2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日前,新华社发文对前段时间民政部陆续公布的400多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如何招摇撞骗进行披露。文章称,敛财牟利是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调查报道中指出,虽然遭到点名通报,但一些社团的运营依然故我,仍在继续收纳会员、组织活动。

  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在内地成立社会组织,需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民政部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职业经理人的行业活动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要警惕未经批准、打着相关“中国”“全国”旗号的职业经理人机构及其组织的各种活动,这也是民政部清理整顿、规范社团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

  据调查,这些“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主要是一些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发展会员、成立分会收取会费,发牌照、搞评选颁奖活动收钱等手段在境内敛财,有些甚至向企业敲诈勒索,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为此,民政部曾多次下发通知,不允许社会组织打着政府机关的旗号开展活动。而四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法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共七章五十四条。该法所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依照本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同时,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内地活动实行登记许可制度。如果未登记或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开展活动的,可以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所得,对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

  该法的出台,将明确对由境外成立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在境内的活动进行规范,从而在法律上对这些社团组织划定红线,通过严管严罚,提高其违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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