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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方案优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5-11 16:30:38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优化的函》(苏核发〔2016〕9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对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方案的优化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常规岛废液监测统计,及时修订相关程序和规程,并落实如下核安全要求:

  一、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净化系统(以下简称LCQ系统)在线监测报警设200Bq/L、2000Bq/L和10000Bq/L三级阈值。LCQ系统树脂再生废液应单独收集、取样进行核素分析,当测量结果大于200Bq/L时,排入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以下简称KPF系统)进行处理。

  二、常规岛中和排放系统(以下简称GCR系统)排放管理控制值为200Bq/L,在线监测报警设200Bq/L和1000Bq/L两级阈值。在排放前应对每罐GCR系统废液取样测量,当总γ大于200Bq/L时,排入KPF系统进行处理。

  三、当LCQ系统总γ小于200Bq/L,且GCR系统总γ小于探测限时,应对GCR系统废液取累计样进行核素分析。当核素分析测量结果高于探测下限时,废液计入流出物排放量;当探测结果低于探测下限时,废液不再纳入流出物排放量统计。

  四、当LCQ系统总γ大于200Bq/L或GCR系统总γ大于探测限时,应对GCR系统每罐废液取样进行核素分析。当核素分析测量结果小于探测下限时,废液应按照探测下限的1/2计入流出物排放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5月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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