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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护创新摆在更突出位置

  • 发布时间:2016-04-21 05:46:2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 加强对创新的司法保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点燃万众创新之火,亟须发挥司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效率,为保护创新提供优质、公正的服务。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企业创新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刚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家还制定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出台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司法在保护激励创新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的独特作用,提高创新保护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如何为企业创新创造公平的司法环境?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记者:司法是保护创新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知识产权司法是创新的重要制度基础。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让企业愿创新、敢创新?现行司法保护存在哪些短板?

  刘贵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大有作为。

  比如,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基于初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时的国情,这一制度30多年来很好地保护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显露出标准不一等弊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同时,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司法保护具有稳定长效、明确规则、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日益把司法保护作为维护权益的最值得信赖的途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据统计,去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已经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两倍。司法保护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其权利的主导性渠道。

  记者:“试点”是有效深化改革的“试验田”,对一些矛盾问题多、攻坚难度大的改革创新,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广,很有必要。在保护和鼓励创新方面,应如何更好发挥“试点”的作用?

  刘贵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5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运行。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明确授权,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对科技创新给予更精准的司法指引。

  改革没有止境。推动知识产权法院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措施的同时,应进一步抓紧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各项诉讼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科学规划其选任、任期、员额等制度,尽快配置到位,充分发挥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质量。积极合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妥当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的正当需求,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积极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深入总结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记者:公平公正是最好的市场环境。“十三五”规划纲要也强调,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上,司法系统可以有哪些作为?

  刘贵祥:创新离不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曾提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这些重要要求都深刻揭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促进企业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人民法院将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采取司法措施,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最高法院还于2014年底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例如,被称为“3Q”大战的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互联网领域两大领导企业之间的反垄断纠纷,在国内外广受瞩目。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在该案判决中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重要裁判标准。有评论指出,该判决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

  记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致力于创新的企业特别担心相关案件石沉大海,久拖不决。“十三五”时期,司法系统如何改革创新,提高效率,为保护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刘贵祥: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全国法院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把服务开放发展、服务创新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等三大服务做实、做好。

  首先,打造便捷、阳光司法,为企业创新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服务。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得设置法外条件限制当事人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今年将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

  同时,依托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下一步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诉讼进程。

  其二,正确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支持金融创新。2015年,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案件105.3万件,其中包括私募股权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等新型案件,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有力支持了金融创新。针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开展。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支持金融创新方面的工作包括: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利息保护原则,依法只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内的利息予以司法保护,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维护利率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其三,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律。“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通过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记者: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创新赖以生发和进行的条件。在提高诚实守信、创新发展者“获得感”方面,人民法院将扮演什么角色?

  刘贵祥: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创新赖以生发和进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实守信、创新发展者的“获得感”。一是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三是深入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现在已经连通57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国22万个银行网点的被执行人存款进行查控。此外,还与公安部、农业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其他网络金融平台建立联网,查控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形式。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在全国法院的推广应用,不断拓展网络查控的范围,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重承诺,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文/本报记者 马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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