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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募集监管趋严 设投资“冷静期”

  • 发布时间:2016-04-18 14:45: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过四个多月酝酿,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业内称,规定之严大有向公募看齐之势,而其中不乏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回访确认等创新做法。

  随着近年私募基金行业高速发展,募集环节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也日渐频繁,私募募集亟待规范,而私募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为加强监管提供了基础。

  此次《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宣传作了详细的要求,禁止行为详细分为十二项: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行为。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此次《办法》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是一大亮点。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此外,《办法》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基金业协会称,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提示,自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吴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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