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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是债转股实施主体

  • 发布时间:2016-04-18 09:31:5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有关债转股话题的讨论成为焦点。自3月中旬决策层认可债转股以及新一轮债转股的各类消息传开,引发了各方讨论。其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撰写的《用市场化思维和手段去杠杆——兼谈对债转股手段的运用》颇受关注。据悉,这篇文章在近期国务院组织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认同,由此被外界视为是最接近决策层有关债转股操作思路的文章。与此同时,近日,媒体上也广泛传播1999年时任建行行长周小川发表的《关于债转股的几个问题》。此文主要内容包括债转股的概念、动机和运作、中国国情与债转股、债转股的实施和运作中需要防止的道德风险。

  对中国而言,债转股并非陌生。早在1998年,中央政府通过债转股为国有企业减掉的债务高达2万亿元。那么这一轮债转股与上一轮债转股有什么区别?政策思路有何变化和新意?

  不可否认,推动债转股有一定道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四大产能过剩行业的存量有息负债达5.4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2.8万亿元,债券1.6万亿元,信托等非标约1万亿元。可见,当下中国迫切需要一场真真切切的债转股运动,改变企业高杠杆率的现象,推动企业资本投资和创新能力的发挥。

  一是要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比如立足修改《证券法》而非行政措施来彻底改革A股市场的架构,让A股市场、新三板市场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真正从行政市转为市场市,让股票市场能够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再如完善债券二级市场建设,让二级市场来引领并左右对债券类工具的风险跟踪和定价,以此来约束各类发债主体的行为。

  二是要及早抓住时机积极推动债务重组。在债务经济模式进入到“三期叠加”后,债权人需要切实认识到债务重组的广泛性和必要性,及时摒弃单方行动而联手一致对债务人的资产、业务和债务进行重组,才能实现各方的共赢。这对更有便利监控企业账户的银行尤其需要如此,以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持续发展的机会。当然,监管层需要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和业务的发展,鼓励金融创新,改善业务、资产和债务重组的整体环境。

  三是商业银行要积极组建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这点对于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中国尤其重要。2016年2月末,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97.19万亿元。如此状况下,商业银行无疑已经成为债转股的关键,这正如全球央行都在拿负债形成的外汇储备进行股权投资等资产配置。

  与过去不同的是,这一轮的债转股可能不是来自政策要求下的批量债务处理,更可能是以个案形式不断出现。

  此前曾有报道称,中国将于近期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实施债转股。尽管政策未正式出台,但已有企业和银行先行一步,例如熔盛重工。如果熔盛重工的做法扩展开来,将会在国内银行业内形成又一轮事实上的债转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表示,国内银行业将加强风险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等。

  债转股能否真的改善银行的账面表现?从资产质量的监管指标看,债转股确实可以优化商业银行的报表,但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从资本占用、未来资产减值等综合因素看,债转股不一定是美化银行报表的灵丹妙药。有业内人士预期,即使未来放行政策落地,商业银行也需要量力而为,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债转股井喷。不过,考虑到目前的状况,企业和银行存在较为迫切的债转股需求,对企业来说是迫切需要债转股,对银行来说则是不得不接受债转股。

  此外,对于本轮债转股,金融界和产业界的态度也不一:钢铁、化工等产业如盼春雨,以为盛宴开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界眼看贷款本息难以收回,做股东实属无奈。银行界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上轮债转股就有后遗症留下。当时,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推荐规模内债转股企业580户、债转股金额4050亿元。时至今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仍持有一些当时留下的股权未能处置变现,其中不少是难以处置、无人愿意接盘的。

  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迅速发展,但并未根本改变体制弊端。因此,决策部门要高度认清的是,如果再把巨额资源投入到为国有企业搞债转股,无疑是再次拿出巨额财政资金来为低效的国有经济增资。债转股即使转成优先股,只是在分红和资产处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本质上还是拿时间换空间、避免短期记成坏账的债转股,并不是一石三鸟的灵丹妙药。

  僵尸企业出清关键是依靠市场的力量。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就应该让它破产,不能让它通过债转股的方式继续生存。但哪些行业、哪些企业能做以及怎么做,也应由企业和银行机构自主谈判来决定,不能由政府指令,否则埋下的隐患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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