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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举报积极性 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6-04-09 02:31:3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按照《规定》,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这种行为算不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行为又该如何追责?这些有关职务犯罪举报工作的疑问,《规定》都给出了明确“答案”。

  与时俱进 完善制度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据了解,针对举报工作,近年来,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检察机关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受理、移送举报材料时的保密机制,举报人转为证人时的身份转换机制等。最高检从1988年起,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此后,又于1996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订。

  面对反腐新形势、新期待,检察院机关举报工作也应与时俱新。据介绍,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一是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二是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三是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四是隐性报复难以查处;五是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适时出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说。

  实名举报 严格保密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即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可以说将泄密的可能压制到最低限。

  据了解,《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对此,《规定》要求“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强化保护 有效预防

  《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如何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此,《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规定》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适度奖励 渎职追责

  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一是明确了奖励的条件:首先,应当是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其次,应当是实名举报人;第三,应当是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二是明确了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规定“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对保护、奖励工作的监督,明确了在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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