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五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6-04-01 10:30:30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五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北京新国之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乙级资质。
二、批准铁岭市天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等2家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等2家机构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
六、批准上海大学等1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七、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等4家机构注销资质。
八、不予批准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
九、不予批准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晋级。
十、不予批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科学研究所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注销资质。
十一、不予批准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七、十、十一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和第七、十、十一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二、三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二、三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七、十、十一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参照《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执行。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五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