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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纳税人“减负”4980万元

  • 发布时间:2016-03-23 09:32: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欧阳进权通讯员陈铃高维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获悉,房产税收新政执行首月,福州四城区共受理个人房产交易新政减免税1517件,为纳税人减免税款4980万元。

  个人销售满两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1067件,减免税款3946.5万元,其中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215件,减免税款1264.09万元。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免契税318件,减免税款813.08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免契税132件,减免税款221.05万元。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2月份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2月22日起执行税收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契税为例,一套福州市区常见的200万元总价的新房,可以省下3万元的契税。二手房营业税征收门槛则由5年减为2年,减税效果明显。

  该新政到昨日执行已“满月”。据介绍,政策出台的第一时间,我市税务部门立即组织窗口人员培训,对政策内容逐字剖析,随后多次到市房屋登记中心调研,就新政执行口径、实施过程中的焦点难点等问题进行商讨。税务部门还针对不同涉税需求对新政整理归纳,通过市民服务中心LED显示屏、服务大厅咨询窗口及时告知,确保新政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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