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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合作社法扩大适用范围

  • 发布时间:2016-03-14 04:31:0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刘伟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委副调研员谭志娟说,近年来,在原有的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已经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围,亟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谭志娟认为,针对大批跨专业综合经营性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新型合作社已超出当前法律调整范围的实际,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跨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合作社纳入法律调整对象,并分别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

  谭志娟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工商资本股权投资比例占合作社总股本的比重上限,并提高资本合作在“可分配盈余”中的分配比例,调动工商资本进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合作社由“弱势”联合向“强强”联合发展。

  应在法律上明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由合作社管护和使用的国家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及社会捐赠资产具体处置办法。同时,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合作社理事长等人员的报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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