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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侵犯植物品种权罪入刑

  • 发布时间:2016-03-07 08:30:5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王澎

  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育种研发能力是种企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品种就是这一能力最直观的体现,只有培育出优秀的品种,种企才有本钱在种子市场上大展拳脚。

  “目前,我国种业整体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难以抵御国外种业的冲击。加快提升种业创新能力是发展现代种业的核心。”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书平说,“提升创新能力,特别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种业的发展。“但从多年实践看,现行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于目前我国种业发展的实际已经严重滞后,新品种保护的水平较低,对假冒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处罚较轻,导致品种套牌侵权违法行为屡打不止,问题突

  出,严重挫伤了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制约了种业的健康发展。”王书平说。

  套牌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种业内人人唾弃却屡禁不止的“痼疾”,连年来的市场打假、基地检查行动逐步改善了种子市场环境,也让套牌侵权行为有所收敛。“加快健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套牌侵权问题。”王书平告诉记者,“建议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扩大保护作物范围,提高保护水平,将实质性派生品种引入条例,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目前,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加之现有法律法规对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打击力度较弱,难以形成震慑作用。王书平介绍,纵观国际种业,像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智利、印尼等国都建有严格的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国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假冒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因此,王书平建议:“将侵犯植物品种权罪纳入《刑法》。”

  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多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不与农民签订合同进行侵权生产,并直接进村入户销售,对于这种行为仅靠行政执法手段,很难追根溯源,需要借助公安力量进行追查。“但目前《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公安机关不能介入协助调查,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取证,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王书平说,“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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